序号 | 补贴项目 | 对象条件 | 补贴标准 |
一 | 首次创 业补贴 | 首次创办私营企业,领取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。 | 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(就业困难人员按4000元的标准)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,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.2万元,分3年到位,每年不超过4000元。 |
二 | 企业岗 位补贴 | 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、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企业。 | 根据实际招用人数,分别按每人1500元、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,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,分3年到位,每年不超过7000元。 |
三 | 小额担保 贷款贴息 | 个人、合伙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。 | 个人、合伙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分别达到10万元、50万元、600万元,并给予贷款贴息。 |
四 |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奖励 | 我县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。 | 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0,分2年等额到位。 |
五 | 私营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奖励 | 我县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的(含商贸企业升格为限额以上企业)。 | 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0,分2年等额到位。 |
六 | 产业活动单位转为法人单位奖励 | 我县行政区域内产业活动单位转为法人单位的。 | 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0,分3年等额到位。 |
七 |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奖励 |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,首次注册,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初创企业。 | 按注册资金的0.8‰计算。 |
八 | 税收奖励 | 辞职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、事业单位人员、登记失业人员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、退役士兵、返乡农民工等各类人员,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、私营企业(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)。 |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。 |
九 | 场租费补贴 |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内的经济实体。 | 主营业务为一产类的,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按每年10元/㎡,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。其他按照每年200元/亩给予补贴,单个创业实体补贴不超过3万元; 主营业务为二产类的,按照每月6元/㎡进行场租补贴,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/年。 主营业务为三产类的,按照每月10元/㎡进行场租补贴,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/年。 |
十 | 水电费补贴 |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内的经济实体。 | 水电费补贴按入驻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40%比例计算,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/年。 |
十一 | 科技型创业项目补助 | 入驻创业富民基地的创业企业,其科技型创业项目获得市级认定的。 | 科技创业项目的资金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个,按优秀、良好等次.,分别给予科技创业实体10万元、5万元补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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